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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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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2. 2.前項違反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3. 3.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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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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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前項違反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公務人員違反義務之懲處、賠償,不可歸責免責例外情形及移送強制執行等事項。

(0910104 制定)

明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公務人員違反義務之懲處、賠償,不可歸責免責例外情形及移送強制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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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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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