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3 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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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教育人員的範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的校長、教師、運動教練,以及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這些教育人員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具體規定及範例請參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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