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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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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的規定,留職停薪是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符合第4條第1項和第2項所規定的情況,經由所屬的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暫時離開原本的職務並停止薪資支付,同時保留職缺。在指定的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教育人員可以回復原本的職務並恢復薪資。 例如,如果一位教育人員的直系血親老人因年老或重大傷病需要他們照顧,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核准該教育人員進行留職停薪,並保留他們的職缺和停止支付薪資。在直系血親老人的情況改善或老人的需求不再需要他們照顧之後,該教育人員可以回復原本的職務並恢復薪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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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