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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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