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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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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的規定,留職停薪是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符合第4條第1項和第2項所規定的情況,經由所屬的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暫時離開原本的職務並停止薪資支付,同時保留職缺。在指定的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教育人員可以回復原本的職務並恢復薪資。 例如,如果一位教育人員的直系血親老人因年老或重大傷病需要他們照顧,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核准該教育人員進行留職停薪,並保留他們的職缺和停止支付薪資。在直系血親老人的情況改善或老人的需求不再需要他們照顧之後,該教育人員可以回復原本的職務並恢復薪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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