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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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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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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分高低順序選填學校;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前項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其積分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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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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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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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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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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