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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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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受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分高低順序選填學校;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2. 2.前項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其積分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6條共有兩項規定。 首先,根據第1項規定,被介聘的教師應根據其教師證書登記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以及教育部國教署公告的缺額情況進行選填學校。在選填過程中,積分高低決定優先順序,若積分相同則進行抽籤。 其次,根據第2項規定,積分的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積分的採計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以及進修研習。服務年資代表教師的工作年資,考績則代表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分,獎懲指的是教師在工作中所獲得的獎勵或懲罰,進修研習則指的是教師進行進修或參與研習活動所獲得的學習成果。 舉例來說,假設有兩位教師都申請了同一個學校的介聘職位,且他們的積分相同。根據第1項的規定,這時將根據抽籤的方式來決定哪位教師能夠被選中。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積分的計算方式會涉及到教師的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和進修研習等因素,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教師的積分數字。例如,一位教師的服務年資比另一位教師更長,那麼他的積分可能會更高,在選填學校時可能會具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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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6 條規定:「接受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