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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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2.前項學校,不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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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是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的第2條。根據這條法條的內容,該辦法適用於教育部主管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但不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的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參考資料:《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教育部,2013年修正發布。 範例: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某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過評鑑並被認定為績優學校,則可以根據該辦法放寬辦學限制,享受相對的自主權限。然而,如果該學校是實驗教育學校,則不適用這條法規。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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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