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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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指學校最近一次獲得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評鑑優等。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學校校務評鑑成績達一等,且尚未依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接受評鑑者,仍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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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解釋,所謂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是指該學校最近一次獲得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的評鑑優等。這表示學校在評鑑中表現出色,符合該項目的標準。 2. 在本辦法施行修正前(即民國108年11月6日之前),如果一所學校的校務評鑑成績達到一等,且尚未按照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接受評鑑,那麼該校可以繼續按照修正施行前的規定辦理。這表示該校在評鑑中取得優秀成績,並且按照舊的辦法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3條 -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法規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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