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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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申請免受限制時,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項目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一、基本資│ │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料 │ │ 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 │ │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 │ 名冊、監察人名冊、董││ │ │ 事會議紀錄、校務會議││ │ │ 紀錄及評鑑績優核定公││ │ │ 文。 ││ │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近││ │ │ 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 │ 。 ││ │ │三、學校基本資料,包括教││ │ │ 職員工人數、學生班級││ │ │ 數與人數、生師比、校││ │ │ 舍位置、校地面積、樓││ │ │ 地板面積、設備及相關││ │ │ 資料。 │├─────┼───────────┼────────────┤│二、辦理本│不受本部原核定學程、科│一、增設學程、科、組、班││ 法第五│、組、班之總數限制。但│ 計畫書。 ││ 十七條│增設之班數不得超過原核│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培育││ 第三項│定班數百分之十。 │ 目標、課程規劃、師資││ 第一款│ │ 運用或遴聘機制、相關││ 事項 │ │ 圖儀設備、校舍空間使││ │ │ 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三、辦理本│不受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一、招生計畫書。 ││ 法第五│項,及其他有關學程、科│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各學││ 十七條│、組、班數、每班人數、│ 程、科、組、班之入學││ 第三項│招生入學方式及其名額分│ 方式、名額分配及招生││ 第二款│配法令之限制。但招生之│ 機制等事項。 ││ 事項 │班數,不得超過原核定班│ ││ │數百分之十;每班人數不│ ││ │得超過原核定人數百分之│ ││ │五。 │ │├─────┼───────────┼────────────┤│四、辦理本│不受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一、擬聘校長、專任教師之││ 法第五│項規定之限制。但仍應受│ 人事相關資料文件。 ││ 十七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二、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 第三項│定之限制。 │ 項規定之經費負擔計畫││ 第三款│ │ 書。 ││ 事項 │ │ │├─────┼───────────┼────────────┤│五、辦理本│不受本部依本法第四十七│一、擬向學生收取費用計畫││ 法第五│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 書,並應載明收費項目││ 十七條│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 、用途、數額等事項。││ 第三項│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二、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 第四款│之限制。但學校收取費用│ ││ 事項 │之項目或數額,應符合下│ ││ │列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 ││ │機制: │ ││ │一、學費不得逾收。 │ ││ │二、雜費逾收數額不得逾│ ││ │ 法令所定數額百分之│ ││ │ 二十。 │ ││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 )逾收數額不得逾法│ ││ │ 令所定數額百分之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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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4條,規定了辦理特定事項時,學校需報送給教育部核定的文件和資料。該法條共有五項,每項都列出了需要檢附的文件和資料。 第一項:基本資料,包括學校法人的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董事會議紀錄、校務會議紀錄、評鑑績優核定公文。 第二項:辦理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應檢附計畫書。 第三項:辦理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事項,應檢附計畫書,並載明各學程、科、組、班的入學招生方式、名額分配及招生機制等事項。 第四項:辦理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事項,應檢附人事相關資料文件。 第五項:辦理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其他有關限制事項,應檢附收費項目、用途、數額等事項的計畫書,以及完善助學機制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教育部令第1100002382號)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第六十六條條文
-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9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7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6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63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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