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 9 條
- 1.學校應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
- 2.學校應鼓勵校內教師,每學年接受特殊教育知能在職進修課程。
回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