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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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之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2.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 3.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學生總人數以一百二十五人為限,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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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4條,實驗教育可以有個人、團體和機構三種方式進行。個人實驗教育是指學生個別在家庭或其他場所進行的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是指三人以上的學生在共同時間和場所進行的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是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在學校以外的特定場所進行的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的實驗教育。 根據該法第2款,團體實驗教育的學生總人數應限制在30人以內。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團體實驗教育班級的學生超過30人,將不符合該法的規定。 根據該法第3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25人,學生總人數則限制在125人以內。此外,根據生師比的規定,學生與教師的比例不得超過10比1。此外,根據該法的規定,機構實驗教育的入學標準不得以學生的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為根據。 總結來說,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4條規定了實驗教育的不同方式,以及對於團體和機構實驗教育的人數限制和生師比的要求。這些限制旨在確保實驗教育的品質和教學效果。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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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