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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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5條,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的程序分為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和機構實驗教育三種情況。對於個人實驗教育,應由學生或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學生已成年,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對於團體實驗教育,則由學生或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如果學生已成年,可由學生本人或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對於機構實驗教育,則由非營利法人的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的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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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