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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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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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學生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符合申請減免學雜費的資格,或已經獲得減免的學雜費應當追繳。涉及刑責的情況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學雜費減免的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重複申請學雜費減免。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他人申請學雜費減免。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領取學雜費減免。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110) 2. 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2208001)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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