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 2.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 3.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8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逐條釋義如下: 1.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學生在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已經獲得減免的費用不需要追繳。 參考資料: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8 條 2.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學生在轉學、休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後,再次就讀並且已經獲得相同學期或年級的費用減免,就不能再次獲得重複的減免。 參考資料: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8 條 3.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已經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的學位後,再次修讀相同學位的課程,或者同時修讀兩個以上相同學位的課程,除非是就讀學士後學系,否則不能再次獲得減免。 參考資料: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8 條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