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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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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7 條第三條,學生在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時,應根據法令要求選擇一項申請,不可重複享受多重減免。具體例子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 第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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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