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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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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2. 2.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3. 3.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4. 4.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5. 5.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規,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可申請減免學雜費。以下是對每條法條的釋義: 1.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根据本條款,學生需要在就讀學校所定的申請期限內,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學生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 2. 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如果學生未提交證明文件,學校將使用衛生福利部的電子查驗系統來驗證學生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這樣可以確保學生的資格是否符合標準。 3.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如果學生對查驗結果有疑問,可以提交第一項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進一步審核其身份資格。這樣學生可以有機會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來支持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 4.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經學校審定確認學生的身分資格後,國立學校應在註冊時直接減免學雜費;私立學校則在註冊時直接減免學雜費後,還需準備相關文件,包括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的三份拷貝,在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和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向相關機構報告以便獲得補助經費。 5.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本法規,國立學校應按照預算程序編列減免學雜費所需的經費;私立學校則由相關機構編列預算來支持減免學雜費。 這些釋義根據最新的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最新條文)進行解釋,適用於現行的法規。

  • 審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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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