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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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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9條,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並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此外,學校也應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備查。這意味著學校在接受評鑑後,必須根據評鑑結果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改善的成果。具體的改善措施應由學校自行研擬,以提升校務的品質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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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