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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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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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9條,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並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此外,學校也應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備查。這意味著學校在接受評鑑後,必須根據評鑑結果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改善的成果。具體的改善措施應由學校自行研擬,以提升校務的品質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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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