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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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時,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 應指定一人代理。
- 2.本部評鑑小組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3.本部評鑑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學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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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8條第1款,組成評鑑小組時,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指定一人代理。 2.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8條第2款,評鑑小組會議需要委員總人數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該會議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進行。 3.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8條第3款,評鑑小組委員的任期為四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或者重新派任。對於以學校、機關代表身分擔任委員的人員,他們的任期會隨著其本職工作的進退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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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