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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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本評鑑: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 二、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三、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指標、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評鑑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 四、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辦理說明會。 五、評鑑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送達各受評鑑學校。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評鑑小組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評鑑小組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完成評鑑報告書或評鑑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七、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八、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結果公布後十四日內,得向評鑑小組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並公告。 九、評鑑小組對受評鑑學校所提之申復、申訴,應訂定公正客觀之處理程序。 十、依評鑑性質及目的,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機制,定期辦理追蹤評鑑。 十一、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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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 7 條的釋義如下: 1. 評鑑小組的組成與職責:根據該條款,評鑑小組應統籌整體評鑑事項,負責訂定評鑑實施計畫、辦理說明會、修正評鑑報告初稿、處理受評鑑學校的申復與申訴等。 2. 評鑑實施計畫的制定及公告: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的項目、指標、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等,並通過評鑑小組和本部核定後公告。 3. 受評鑑學校的申復與申訴程序: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時,可向評鑑小組提出申復。評鑑小組應根據申復理由修正評鑑報告初稿,完成評鑑報告書或評鑑結果。如果申復無理由,則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不服時,可向評鑑小組提出申訴。如果申訴有理由,則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 4. 評鑑結果的公布與送達:評鑑結果應公布,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5. 評鑑小組的處理程序:評鑑小組應訂定公正客觀的處理程序來處理受評鑑學校所提的申復與申訴。 6. 追蹤評鑑機制的訂定:根據評鑑的性質和目的,應訂定評鑑結果的處理方式,並定期辦理追蹤評鑑。 7. 評鑑相關資訊的保密: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所獲取的各項資訊。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https://www.moeasmea.gov.tw/img/Query/Law/1/%E5%9C%8B%E7%AB%8B%E9%AB%98%E7%B4%9A%E4%B8%AD%E7%AD%89%E5%AD%B8%E6%A0%A1%E6%A0%A1%E5%8B%99%E5%9F%BA%E9%87%91%E7%B8%BE%E6%95%88%E8%A9%95%E9%91%91%E8%BE%A6%E6%B3%95.pdf)
- 申復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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