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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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 2.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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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6條的規定,評鑑機構需要根據前一條的各項評鑑項目的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的方式來進行評定。該條例沒有提到具體的評鑑指標和評鑑基準,這些細節由本部或本部委託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來制定。根據現行的資料,我無法提供直接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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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