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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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施本評鑑時,應著重本基金經營管理之能力、合理教育資源之分配及運用績效,以提昇教育品質。
- 2.本評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學校經營目標及經營計畫。 二、基金管理及學校組織運作。 三、基金運用、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績效。 四、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績效。 五、其他與學校校務基金運用績效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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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的內容,本評鑑的重點在於評估基金的經營管理能力、合理教育資源分配和運用的效果,以提升教育品質。具體包含以下項目:一、學校的經營目標和計畫;二、基金的管理和學校的組織運作;三、基金的運用、預算編製和執行的效果;四、財務收支和財產管理的效果;五、其他與基金運用效果相關的事項。此外,需要強調的是該評鑑應該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來實施,並且評估結果應該被用來提高教育品質。可參考的案例和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績效評鑑報告、學術團體審查報告或者專業評鑑機構的相關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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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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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