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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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 2.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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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第4條規定了辦理該評鑑的機構及其條件。根據該條第1項,辦理評鑑的工作可以由本部自行執行,也可以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我們必須確保選擇的機構符合第2條的條件。在第2條的第一項中提到,所選擇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必須經過核准立案並具有全國性的身份。此外,在第2項的第二項中提到,應該有一個專業客觀的評鑑實施計畫,其中包括足夠的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的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的專兼任行政人員以及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因此,進行評鑑的組織必須滿足這些條件,以確保評鑑的可信度和正確性。 這一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本身。根據該辦法的第4條第1項和第2項,學校可以自行進行評鑑,也可以選擇委託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他們必須具備核准立案和全國性的身份,並且需要有一個專業客觀的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的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的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的專兼任行政人員以及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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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