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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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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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