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 2.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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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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