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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16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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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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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