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6 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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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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