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9 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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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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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