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8 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進用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進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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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法規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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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