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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2

  1. 1.本辦法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2. 2.學校及幼兒園為實施身心障礙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 3.學校為實施資賦優異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高級中等學校設置者為限。
  4. 4.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或幼兒園設置。
  5. 5.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三項第一款分散式資源班,及第二項第二款與第三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得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服務內容: 一、直接教學:依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特殊教育幼兒(以下簡稱幼兒)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時間,並以個別或分組方式實施課程與教學。 二、間接服務:以學生及幼兒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三、對學生及幼兒之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或與其協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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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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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學校及幼兒園為實施身心障礙教育,得設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