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無正當理由自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 三、在學校教學實施期間,將建教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而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