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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2.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其中勞動權益課程最低時數,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後辦理。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之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
  4. 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第一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規劃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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