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1條的規定,學校在進行建教合作之前,需完成以下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獲得相關職業科別的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以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識和能力。 二、舉辦說明會,邀請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及其家長共同參與,說明受訓內容和建教生在受訓期間的權益和義務。 根據法條第2款,基礎或職前訓練的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建教合作辦理方式進行公告,其中勞動權益課程的最低時數則應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商議後處理。 根據法條第3款,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商制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供學校在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時使用;該手冊的內容應每年進行檢討和修訂。 根據法條第4款,辦理建教僑生專班的學校應在基礎或職前訓練中安排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應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受訓前,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並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 二、建教合作辦理方式不同,建教生須接受之基礎或職前訓練時數不一,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 三、為使建教生於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瞭解其受訓期間之勞動權益,爰於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使用。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其中勞動權益課程最低時數,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後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之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 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第一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規劃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應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受訓前,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並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 二、建教合作辦理方式不同,建教生須接受之基礎或職前訓練時數不一,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 三、為使建教生於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瞭解其受訓期間之勞動權益,爰於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使用。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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