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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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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法施行後,
勞動基準法
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第 38 條
本法施行前已
核
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
第二十三條
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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