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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