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這是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內容。根據這條法律,本法施行前已經核准的建教合作案件,在進行時除了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之外,也可以繼續按照原來的規定進行。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本文。範例可能是一個已經核准的建教合作案件,在這個案件的進行過程中,適用了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並且根據法律的要求進行辦理。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及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爰定明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及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爰定明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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