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23

快速跳轉
  1. 1.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還建教合作機構。
  2. 2.前項保證金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3條的規定: 1. 建教合作機構在跟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之前,需要向學校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證金。這筆保證金會由學校專戶保管起來,當建教生需要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根據第24條第9項規定請求賠償金時,可以使用這筆保證金來支付。建教合作機構在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學校應當將保證金的剩餘部分退給建教合作機構。 2. 上述保證金的金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立法沿革 2

(1011214 制定)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還建教合作機構。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建教生領取生活津貼之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   二、第二項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保證金之金額。

(1100521 修正)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還建教合作機構。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1011214 制定)

一、為保障建教生領取生活津貼之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   二、第二項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保證金之金額。

(1100521 修正)

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