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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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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2. 2.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3. 3.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4. 4.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如下: 1.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依照該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規定,建教合作機構在執行建教合作計畫時,應依照建教生訓練契約的內容,給予建教生生活津貼。同時,建教合作機構也需要提供建教生生活津貼的明細表,以確保津貼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2.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根據該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規定,生活津貼被歸類為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提供的補助費用,並非薪資或勞務所得,因此無需納稅。生活津貼的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並且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3.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法第 22 條第 3 項的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當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然而,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允許扣除相關費用,則不受此項規定的限制。 4.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根據該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規定,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在事先扣除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建教生的生活權益,確保他們在接受職業訓練期間能夠獲得合理的生活津貼。同時,法律也禁止建教合作機構濫用生活津貼,以避免對建教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不公平待遇。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立法沿革 2

(1011214 制定)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0521 修正)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101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0521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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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