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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2.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3.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4.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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