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
非
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
所得稅
;其金額,不得低於
勞動基準法
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建教合作之監督 §2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