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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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為避免建教合作機構、學校、建教生間法律關係繁複,爰定明本法施行後,建教生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準用技術生之規定。
為避免建教合作機構、學校、建教生間法律關係繁複,爰定明本法施行後,建教生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準用技術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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