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6條的規定,建教合作機構如果違反第21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將會受到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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