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級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3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学校应该指派教师定期访问建教合作机构,了解建教生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情况,并辅导建教生获得良好的训练。这意味着学校有责任确保建教合作机构的训练质量,并确保建教生得到适当的指导和支持。 参考资料:高等教育法第4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1) 2. 当教师在访问和辅导建教生过程中发现建教合作机构存在未按职业技能训练计划执行、违反建教合作契约或建教生训练契约等缺失时,应立即向学校报告。这要求教师密切关注建教合作机构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任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劳动基准法第11条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6150/) 3. 学校在接到教师的报告后,应立即要求建教合作机构改进,并进行适当的追踪处理和详细记录,供主管机关核查。这意味着学校有责任确保建教合作机构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记录整个处理过程。 参考资料:劳动基准法第78条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6067/) 4. 学校指派的教师应定期参加与劳动人权、劳动权益和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研习或进修课程。这要求教师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他们在建教合作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参考资料:劳动基准法第89条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6070/)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 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建教生訓練契約等缺失,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為保障建教生之權益,爰定明學校於建教合作中之責任。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 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建教生訓練契約等缺失,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學校指派之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
立法理由為落實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訪視之效益,爰新增第四項,規範學校指派前往機構輔導訪視之教師,應定期接受有關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以利輔導訪視之過程中,教師能及早察覺建教生所遭遇之問題,並即時給予協助。
為保障建教生之權益,爰定明學校於建教合作中之責任。
為落實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訪視之效益,爰新增第四項,規範學校指派前往機構輔導訪視之教師,應定期接受有關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以利輔導訪視之過程中,教師能及早察覺建教生所遭遇之問題,並即時給予協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