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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2. 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3. 前二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僱用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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