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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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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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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
勞動基準法
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前二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
僱用之外國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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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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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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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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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建教合作之監督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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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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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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