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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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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5條之規定,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在建教合作過程中,是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的。也就是說,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不得有任何金錢或物質上的交流,以確保建教合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不當的利益交換,保護建教合作的公平性和學生的權益。一個具體的例子可能是,如果一所學校和一個建教合作機構有任何金錢上的交易,比如學校支付給建教合作機構一定金額的費用作為回饋,根據這項法規,這樣的交易是被禁止的。

立法沿革 1

(1011214 制定)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立法理由一、以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若有報酬或回饋之約定,即有可能會因為此種報酬或回饋,使得學校偏愛與特定建教合作機構合作,此種建教合作機構亦可能因支出報酬或回饋,而從濫用建教生勞動力中獲得對價。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有不當之利益交換,而犧牲建教生之權益,爰定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二、另建教合作機構若因建教生之優異表現,欲有所回饋,應直接回饋予建教生(例如調升建教生生活津貼之給付標準),而非回饋給學校。

  • 報酬名詞
(1011214 制定)

一、以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若有報酬或回饋之約定,即有可能會因為此種報酬或回饋,使得學校偏愛與特定建教合作機構合作,此種建教合作機構亦可能因支出報酬或回饋,而從濫用建教生勞動力中獲得對價。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有不當之利益交換,而犧牲建教生之權益,爰定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二、另建教合作機構若因建教生之優異表現,欲有所回饋,應直接回饋予建教生(例如調升建教生生活津貼之給付標準),而非回饋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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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