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了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該條第一項列出了建教合作契約應包括的內容,包括建教合作計畫名稱、經費及時程、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輔導、建教合作協調會之設置及運作、學校指派學生至建教合作機構受訓之人數及期間、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建教合作機構應接受學校要求改進之處理程序及方式、膳宿、交通、生活津貼及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第二項則特別著重在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的內容,包括訓練課程、項目、方式、期間、每日訓練時間、休息時間及例假。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5月25日) 範例: 舉例來說,在建教合作計畫名稱方面,學校可以和建教合作機構簽訂一份名為「高級中等學校汽車技術學程建教合作計畫」的契約,明確規劃了與汽車技術相關的培訓內容和計劃。 在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技能、生活及生涯輔導方面,學校可以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適當的專業輔導服務,以幫助建教生在技能培訓之外,也能在生活和職業發展方面獲得支持。 在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方面,學校可以和建教合作機構達成協議,確定學生在完成建教合作計畫中所獲得的學分和成績的評定方式,以便為學生的學業發展提供明確的指標。 這些範例都是根據該法律條文的原意,保護建教合作學生的權益和確保建教合作計畫的有效執行。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 二、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及時程。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技能、生活及生涯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之設置及運作。 六、學校指派學生至建教合作機構受訓之人數及期間。 七、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八、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 九、建教合作機構應接受學校與訪視教師要求該機構改進之處理程序及方式。 十、合宜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前項第三款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應包括訓練課程、項目、方式、期間、每日訓練時間、休息時間及例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以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發生爭議,並有效保障建教生之受訓權利,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應於建教合作契約中明確約定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於不符合契約約定之情況下,學校不得召回建教生,爰於第一項第八款定明。 三、第二項規定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之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之事項,俾利學生據以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訓練契約,以有效保障建教生之權益。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以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發生爭議,並有效保障建教生之受訓權利,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應於建教合作契約中明確約定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於不符合契約約定之情況下,學校不得召回建教生,爰於第一項第八款定明。 三、第二項規定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之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之事項,俾利學生據以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訓練契約,以有效保障建教生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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