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7條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 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建教生簽訂書面的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契約內容應包括: -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 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 訓練證明的發放。 - 終止契約的事由和程序。 - 膳宿、交通、生活津貼及其調整、給付方式和計算基準。 - 建教生權益的申訴或協調處理。 2.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3. 若建教生是未成年人,則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4.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作為第一項建教生訓練契約的格式和內容的參考。 在此,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某高中與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建教合作,簽訂了建教生訓練契約。契約內容包括了建教生的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提供勞工保險和團體保險,紀錄了訓練證明的發放方式,以及建教生權益的申訴或協調處理程序。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中還規定了膳宿、交通、生活津貼的給付方式和計算基準。這樣的契約保障了建教生的權益並確保訓練的順利進行。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三、訓練證明之發給。 四、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五、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六、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建教生為未成年人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 第一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時之權利,爰於第一項定明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建教生簽訂書面建教生訓練契約及契約內容應包括事項。 二、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於第二項定明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依本法規定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三、第三項定明建教生為未成年人而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時,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建教生之父母若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建教生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為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爰於第四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為保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時之權利,爰於第一項定明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建教生簽訂書面建教生訓練契約及契約內容應包括事項。 二、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於第二項定明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依本法規定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三、第三項定明建教生為未成年人而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時,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建教生之父母若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建教生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為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爰於第四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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