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0條的規定: 1.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有權向學校申請協調解決,並有權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範例:如果一位建教生對於建教合作機構在教育合作的過程中違反合約條款或未履行承諾感到不滿,此時該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協調,尋求問題的解決;若協調無法達成滿意的結果,該學生也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當學校進行協調時,該會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相關建教生以及他們的家長、專家學者一同參與會議。此外,主管機關的代表也應列席與參與會議,並由與會者推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的內容應詳細記錄下來,並由學校向主管機關提交備查。建教合作機構應根據協調會議的決議確實執行。 範例:一所高中的建教合作機構在與學校進行合作時存在爭議,學校為了解決這些爭議而召開了協調會議。會議邀請了建教合作機構的代表、相關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以及主管機關的代表,他們共同參與會議並討論解決方案。會議的內容應詳細記錄下來,並由學校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建教合作機構應根據會議的決議確實執行。 3. 第一項的協調解決並不影響建教生或建教合作機構尋求其他權利救濟的權利。 範例:即使建教生與學校在協調會議中達成共識,並解決了他們之間的爭議,建教生仍有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尋求其他形式的權利救濟,如果他們認為自己的權益依然受到損害。 4. 學校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項時,應遴聘七至十五名具有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的學者專家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為同一性別。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的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各主管機關訂定。 範例:當建教生申訴事項進入學校主管機關的審議階段時,主管機關應遴聘七至十五名具有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的學者專家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為同一性別。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的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制定。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建教生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其他權利救濟。 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一項申訴事項,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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