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9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的項目、方式、基準、獎懲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在進行考核之外,勞工主管機關也可對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勞動檢查。 根據我所搜集的資料,目前並未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除前項考核外,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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