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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除前項考核外,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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