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以下是對每項條文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 1.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事項者,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根據這項條文,各級主管機關在進行建教合作機構的考核時,如果發現機構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相關事項,應該通知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 - 建築法 - 消防法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營業衛生管理條例 2. 建教合作機構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者,主管機關得列入其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之參考。 根據這項條文,建教合作機構可以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的建教生。主管機關可以將這些資訊列入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的參考依據。 相關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 - 建教合作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事項者,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建教合作機構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者,主管機關得列入其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保障建教生之權益,並促使建教合作機構儘速改善其缺失或違法之處,爰定明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或其他事項之情事,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二、為促使建教合作機構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並積極培訓建教生,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為有效保障建教生之權益,並促使建教合作機構儘速改善其缺失或違法之處,爰定明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或其他事項之情事,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二、為促使建教合作機構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並積極培訓建教生,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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