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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考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事項者,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2. 建教合作機構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者,主管機關得列入其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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