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為減少下學年度建教合作之招收人數、停止部分建教合作班級之招生或停辦建教合作二年之處分。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了對學校違反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的處罰。根據該法條,學校若違反了相應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當違反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減少下學年度建教合作招收人數、停止部分建教合作班級招生或停辦建教合作兩年等處分。根據中華民國法律網上公開的一篇報導顯示,在某次建教合作實施過程中,一所學校因為違反了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提供建教合作計畫書,被主管機關處以五十萬元罰鍰的處分。由此可見,該法條所規範的處分範圍是針對違反建教合作的具體情節進行檢視和懲罰。
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為減少下學年度建教合作之招收人數、停止部分建教合作班級之招生或停辦建教合作二年之處分。
立法理由定明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罰則。
定明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