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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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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2. 2.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
  3. 3.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4條有以下內容: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進行調查,針對本法所訂立的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工作。 -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4條。 2. 在進行調查時,如果需要,可以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 -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4條。 3. 調查結果應該為各級主管機關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和選定建教合作機構的參考依據。 -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4條。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中央主管機關與勞工主管機關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定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訂定相關政策和選擇合作機構的參考依據。在進行調查時,可以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以上解釋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4條提供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101121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二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   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及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二年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及公布調查報告。   二、考量第一項調查工作之專業性及業務量,爰於第二項定明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調查結果之用途。

(1100521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   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應為每年調查。   二、現今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為二年調查一次,但建教班分為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恐導致部分建教專班無法被調查到,成為調查之漏洞。且每二年調查一次之密度也不足,建教生權益保障不宜有空窗期,爰此修正為每年皆應進行調查。

  • 主管機關名詞
(1011214 制定)

一、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及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二年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及公布調查報告。   二、考量第一項調查工作之專業性及業務量,爰於第二項定明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調查結果之用途。

(1100521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應為每年調查。   二、現今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為二年調查一次,但建教班分為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恐導致部分建教專班無法被調查到,成為調查之漏洞。且每二年調查一次之密度也不足,建教生權益保障不宜有空窗期,爰此修正為每年皆應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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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前項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