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5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有四種方式: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輪調式: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進行輪調,一班在學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階梯式:學校的一年級和二年級學生在學校接受基礎和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實習式:學校依據各年級的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的情況下,讓學生在寒暑假或學期期間到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學校可以自行研擬辦理方式,再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建教合作辦理之方式,爰定明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就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辦理。 二、目前有許多學校使學生從事校外學習時,皆使用「實習」名稱,為避免學校之困惑與混淆,本法所定「實習式」建教合作僅有在建教合作機構「實作」且領有「生活津貼」之建教生,至建教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時間之長短與配置並非重點。因此,學校若以「實習」之名使學生從事校外學習,但學生在校外學習時,並無「實作」,因而未領取「生活津貼」,則非所定之「實習式」建教合作,爰為第三款規定。 三、鑑於建教合作辦理方式攸關建教生權益保障至鉅,為因應未來可能會發展出新的建教合作方式,爰於第四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個案核定方式確保建教生之權益。
一、為明確規範建教合作辦理之方式,爰定明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就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辦理。 二、目前有許多學校使學生從事校外學習時,皆使用「實習」名稱,為避免學校之困惑與混淆,本法所定「實習式」建教合作僅有在建教合作機構「實作」且領有「生活津貼」之建教生,至建教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時間之長短與配置並非重點。因此,學校若以「實習」之名使學生從事校外學習,但學生在校外學習時,並無「實作」,因而未領取「生活津貼」,則非所定之「實習式」建教合作,爰為第三款規定。 三、鑑於建教合作辦理方式攸關建教生權益保障至鉅,為因應未來可能會發展出新的建教合作方式,爰於第四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個案核定方式確保建教生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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