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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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