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6條,各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來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進行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的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的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一條規定了對公立高中校長進行成績考核所需要的具體安排,包括考核小組的組成,考核的程序和等級,以及獎懲的類別等。關於這些具體事項,由於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各該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又私立學校校長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係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職權,爰由該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處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又私立學校校長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係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職權,爰由該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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