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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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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的事實,則公立學校校長的職務將被主管機關依法解除、改任其他職務或進行其他適當處理。而私立學校校長則會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這意味著無論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校長遇到不適任情況時,都會根據相應的法律進行處理。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公立學校校長若有不適任之事實(包括違法、不當行為或健康情形不佳等情形),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20627 制定)

公立學校校長若有不適任之事實(包括違法、不當行為或健康情形不佳等情形),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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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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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