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的事實,則公立學校校長的職務將被主管機關依法解除、改任其他職務或進行其他適當處理。而私立學校校長則會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這意味著無論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校長遇到不適任情況時,都會根據相應的法律進行處理。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公立學校校長若有不適任之事實(包括違法、不當行為或健康情形不佳等情形),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公立學校校長若有不適任之事實(包括違法、不當行為或健康情形不佳等情形),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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