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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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