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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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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可以根據學校的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置一級單位,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再進一步分組為二級單位。 根據教育部於102年5月22日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細則」,這些一級單位可以是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實習處、資訊處、研究發展處、繼續進修教育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等。而二級單位則可以根據需要進一步分組,例如教務處可以分成教學組、課程組、教材組等。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高級中等學校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各項事務,提供學生和教職員工所需的支持和服務。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0)。 - 教育部102年5月22日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2)。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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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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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