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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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