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可以根據學校的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置一級單位,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再進一步分組為二級單位。 根據教育部於102年5月22日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細則」,這些一級單位可以是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實習處、資訊處、研究發展處、繼續進修教育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等。而二級單位則可以根據需要進一步分組,例如教務處可以分成教學組、課程組、教材組等。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高級中等學校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各項事務,提供學生和教職員工所需的支持和服務。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0)。 - 教育部102年5月22日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2)。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