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 1. 高中可以設置副校長、一級單位的主任或部主任、二級單位的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等職位。 例如,在一所高中中,可以設置一個校長、一個副校長、一個教務主任和一個學生事務主任。 2. 副校長的聘任應由校長在曾經擔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位的人員中聘兼。 例如,如果某校長曾經擔任過教務主任,他可以將該校長聘任為副校長。 其他一級單位的主任、部主任,以及二級單位的科主任、學程主任,除了總務單位的主任可以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他職位都應由校長在專任教師中聘兼。 例如,在一所高中中,教務主任和學生事務主任可以由專任教師擔任,而總務主任可以由職員專任。 3. 二級單位的組長,除了總務單位的組長可以由職員專任或負責生活輔導業務的組長可以由具有輔導知能的人兼任外,其他職位都應由校長在專任教師中聘兼或由職員專任。 例如,在一所高中中,課程組長可以由專任教師擔任,而總務組長可以由職員專任,生活輔導組長可以由具有輔導知能的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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