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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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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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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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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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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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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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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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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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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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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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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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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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