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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2.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3.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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