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的規定,高中設有輔導處(室),需要有專任輔導教師擔任,由校長進行遴聘。輔導處(室)同時也需要設置一位主任,由校長遴聘一位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此外,高中還需設立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從輔導處(室)主任和其他相關專任教職員中聘兼。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並需要設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14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的規定,高中設有輔導處(室),需要有專任輔導教師擔任,由校長進行遴聘。輔導處(室)同時也需要設置一位主任,由校長遴聘一位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此外,高中還需設立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從輔導處(室)主任和其他相關專任教職員中聘兼。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並需要設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14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立法理由一、為重視學生輔導工作,爰於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輔導處(室),並置專任輔導教師。 二、第二項定明輔導(室)主任應由專任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應設輔導工作委員會,以統整學校資源推動輔導工作。另以現行高級中學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義務輔導人員既非屬編制內人員,學校自可依實際需求本權責聘請擔任,毋庸於本法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重視學生輔導工作,爰於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輔導處(室),並置專任輔導教師。 二、第二項定明輔導(室)主任應由專任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應設輔導工作委員會,以統整學校資源推動輔導工作。另以現行高級中學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義務輔導人員既非屬編制內人員,學校自可依實際需求本權責聘請擔任,毋庸於本法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